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184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逸格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7NW0P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逸美时光酒店**东侧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XNK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知行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水碾头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QPG6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华元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桥道**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Q4D3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
原告**诉被告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知行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元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了(2020)辽0281民初1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继续查封申请人**的保全担保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
二、解除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
三、解除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
四、解除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蒸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