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184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柏坡东路逸格小区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MA07NW0P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16号逸美时光酒店一楼东侧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XNK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知行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水碾头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QPG6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华元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第A座第四层第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Q4D3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诉被告河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桐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知行合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元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各被告共给付投资款2万元,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89.2万元。并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诉讼中,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虽已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未送达被保全财产的当事人,亦未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本院收取的保全费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0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1762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 蒸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