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02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住白城市。
***与吉林省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负担。
(以上无正文)
审判员*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