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359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0359号之二
原告: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02523L。
法定代表人:蒋锡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91027A。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耐控股公司)与被告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耐控股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耐控股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耐控股公司撤诉。
诉讼费75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3元、保全费3020元,由中耐控股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