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1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全,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黄良坤。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546。
法定代表人:方侨龙,总经理。
本院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全与被执行人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41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剩余款项,该公司已转账给申请执行人周全30万元,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认的全部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xxxxxx,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置,已发参与分配函至该院,待处置完毕后进行分配;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FUxx**号汽车一辆,暂未实际扣押。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培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