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546。
法定代表人:方侨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颂匀,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办事处登高西路幸福公馆1幢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满凤,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金杭开发区A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学亮,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罗满凤,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复议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执异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罗满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已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申请追加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丰泽法院经审查作出追加复议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复议申请人联谊公司向丰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丰泽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作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可通过申诉再审等程序予以救济,不属于本案中应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抗辩事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人民币146万元及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231元,执行费17000元。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复议称,1、本案债权***在诉讼时,是诉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罗满凤及复议申请人联谊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对联谊公司的起诉,与其他被执行人达成(2016)闽民050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现***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复议申请人超出执行程序管辖范围。2、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虽为联谊公司分支机构,但(2016)闽民050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罗满凤对末案债务负连带责任。联谊公司作为法人只对分支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本案应由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罗满凤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直接追加联谊公司。3、(2016)闽民0503民初766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及伪造印章。请求撤销(2018)闽05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对丰泽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为复议申请人联谊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不能清偿(2016)闽民050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丰泽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联谊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主张本案执行依据的(2016)闽民0503民初766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及伪造印章,该主张复议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复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受理审查范围,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复议申请人在本案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丰泽法院作出的(2018)闽0503执异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泉州市丰泽人民法院(2018)闽05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梅影
审判员  陈主忠
审判员  陈少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