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复5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546。
委托代理人:林颂匀,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办事处登高西路幸福公馆1幢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满凤,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金杭开发区A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学亮,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罗满凤,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复议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执3136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罗满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泽法院依据生效的(2016)闽0503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立案。
丰泽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联谊公司龙岩分公司已于2016年7月1日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丰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联谊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丰泽法院认为,联谊公司龙岩分公司作为联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2016)闽0503执313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追加联谊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联谊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人民币146万元及利息(以14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向丰泽法院缴纳诉讼费9231元,执行费17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丰泽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谊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已经在诉讼中对联谊公司撤诉,自愿放弃了对申请人的权利主张。二、联谊公司龙岩分公司虽为联谊公司的分支机构,但(2016)闽0503民初766号调解书已经明确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罗满凤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优先于补充责任。因此,即便联谊公司龙岩分公司不能承担债务,***也应依据连带责任规定向以下连带责任人先行追偿。而不应绕过以下连带责任直接追加联谊公司为被执行人。三、案外人林祝明亦于2016年1月22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联谊公司龙岩分公司、联谊公司、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黄学亮民间借贷一案,也是先在诉讼中撤回对申请人的起诉,然后再与其他被告进行调解,直接确认债务后调解结案,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丰泽法院没有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并按照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因此,丰泽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执3136号之一执行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81执313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春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