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23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金杭开发区A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7502612L。
法定代表人:黄良坤,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责任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闽0823民初873号民事调解,调解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1557.54元。该调解于2017年5月17日生效。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23执1473号。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交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工商、国土等,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意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晓君
审 判 员  丘其民
审 判 员  张南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