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7738号
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上合村。
法定代表人:陈沛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君,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浩明,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坑村岗上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罗满凤。
被告:李泽荣,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9.31元,保全费4049.3元,共计9478.61(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慧瑜
书 记 员 刘润成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7738号
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上合村。
法定代表人:陈沛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佩君,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浩明,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南坑村岗上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罗满凤。
被告:李泽荣,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9.31元,保全费4049.3元,共计9478.61(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慧瑜
书 记 员 刘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