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东莞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685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锋,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发,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兴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B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1878508P。
法定代表人:王迪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莦林芷,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9号1501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372600。
法定代表人:陈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仪,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淑贞,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石井路段67号鑫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350243022。
法定代表人:袁广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鑫,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易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38号虎门地标广场1号塔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79217149L。
法定代表人:郑伟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靖灏,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莞市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易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欧泽林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超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