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13742号 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71号11层1101-1104及1110-1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路1421号圣地大厦6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与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宜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方公司以被告宜云公司拖欠其室内装修设计款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被告支付设计费290000元及违约金87000元(290000×30%),合计377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宜云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双方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的请求,双方可据实结算费用。原告在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时,提交的图纸存在大量的错误,导致设计工期延期,反复修改,造成被告的工期延误及损失。且原告自2020年12月提交施工图纸后,没有继续履行其竣工图纸编制和后期服务的责任,有鉴于此,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据实结算费用,对未完成的工作不应计算在内。原告完成设计图纸严重超期,其提出的第三期230000元的设计费应当进行减免。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和提供设计服务,第四期的设计费60000元不应支付。原告从2020年12月交付图纸之后,基本没有跟进后续工程施工,也没有完成合同要求的竣工图纸编制,该项编制工作的工作量也较为庞大,现仍在由被告和施工单位在共同处理。原告在提交施工图纸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期服务的工作内容,交底文件没有最终完善,也没有参加施工质量监察和验收以及处理现场施工的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属于质量管理导致图纸逾期交付在先,被告付款延迟在后,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单方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原告华方公司(设计人)与被告宜云公司(发包人)签订《***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南路;设计任务:1.本项目设计任务及有关设计标准、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及设计成果等的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2.竣工图纸编制,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设计单位负责出图,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图纸与施工范围内的竣工图整合体现;本合同中项目设计费按20万元/栋固定总价进行包干,ADG栋设计费总价款为600000元,上述设计费已包含设计人因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要求另行支付额外费用;本项目设计费根据设计进度完成情况分期支付,第一期10%即6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第二期20%即12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且各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批准使用后7日内支付;第三期60%即36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且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批准使用后7日内支付;第四期10%即6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且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且超出30日的,应自次日起发包人每日应承担应付未付设计费总额0.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设计费总额的20%;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超过12个月或明确拒绝支付设计费,将构成根本违约,设计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无须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应据实结算设计费用,并承担结算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如设计人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设计成果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7日的,构成重大违约,应自次日起设计人每日应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0.2%的违约金,当逾期超过交付日期15日以上,将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须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并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等等。 在合同附件一《***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中约定:本工程报建名称为圣地白云国际汽车文化产业园AB地块商业办公楼;产品需求,本项目二至八层将改变建筑用途,通过本次装修改建为类住宅产品,带标准装修交付,要求设计人编制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要求设计人配合营销及合同签约工作编制所需图纸并提供面积统计数据;设计范围为地上二层至八层建筑内部,不含电梯厅、楼梯间,含走廊、首层及屋面关联区域;设计内容包括总体平面设计、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项工作即完整的分户平面图和面积数据统计清单;本工程设计分为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等2个阶段;后期服务包括设计交底和答疑,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问题处理,设计人应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提交书面报告,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隐蔽验收、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当现场出现因施工错误造成的问题,设计人应提出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设计进度计划要求:A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A614/A618样板房施工图的设计工期为2020年7月5日前,施工图为2020年7月14日前;D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的设计工期为2020年7月5日前,施工图为2020年7月19日前;G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的设计工期为2020年7月5日前,施工图为2020年7月19日前;等等。 2020年11月4日,被告宜云公司向原告华方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依照合同要求,原告应于2020年7月19日完成全部施工图纸,现已大幅度逾期延误;本工程引进装配式技术,对早期的设计进度有所影响,但后期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根本原因是设计单位没有尽到质量管理义务,交付的图纸存在大量错误,每次指出和纠正错误都耗费了被告的宝贵资源,浪费了大量时间;请设计单位限期于2020年11月9日前提交完整的设计图纸电子版,于2020年11月13日前提交完整的施工蓝图一式四份,同时更换原四份蓝图中的错误部分。 2020年11月9日,原告华方公司向被告宜云公司作出《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内容回复》,载明:“一、对于11月6日收到的工作联系函‘宜云设联(2020)1104’的回复:1.根据合同范围本公司负责施工图套图制作,其中交图时间为7月19日,在交图时间本已完成,然而期间增加钢结构重新设计深化同整体卫浴加入,图纸进度同甲方、整体卫浴及有所范畴领域沟通。还有样板户型由2套增加为3套,以及落位由A栋六层修改为A栋八层等等,本公司一直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及修改图纸;……3.自2020/9/22至2020/10/28日,组织了三次设计交底和图纸答疑后,前二次的交底会议2020/9/22和2020/9/30,我司已第一时间配合回复,和安排修改完善图纸,并晒施工蓝图一式四份。第三次的技术交底2020/10/28由于涉及三套样板户型实施后的整改,以及优化,也涉及到之后ADG栋交楼标准户型根据样板间情况来优化整改,我司正在跟进修改。4.本公司图纸出现的问题修改时间不足以整改时间如此,甲方的户型调整图纸我方也多次不断根据要求修改及安排加班加点满足完成。二、工作要求回复:1.根据2020/11/6在我司会议室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会议,与贵司设计部沟通商议最新户型修改图及施工过程中问题处理办法,由于户型变更后,涉及全专业改图。在各专业商议后已定2020/11/11先提交钢结构设计修改的电子版图纸,2020/11/13提交全部电子版图纸,2020/11/16提交一式四份蓝图。” 2020年12月14日,原告华方公司向被告宜云公司发送“《***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ADG栋施工图图纸签收单”,称:我司在2020年11月26日送出2020.11版次ADG栋一户一图纸质施工图白图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施工图发送至贵司邮箱;在2020年11月26日送出2020.11版次ADG栋A3纸质施工蓝图(含ADG栋平面总图、样板间3套,装修专业、钢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一式四份(累计出图八份),及电子版施工图发送至贵司邮箱;请确认我司以上提交的2020.11版次ADG栋纸质施工图作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依据,请贵司对施工图文件签收后回传签收回执。2020年12月17日,被告宜云公司签收该图纸签收单,并载明收到上述纸质版蓝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华方公司在2020年11月26日、12月1日向被告宜云公司发送了电子版蓝图,在2020年12月17日交付了全部的纸质版图纸。而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可证实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4838号裁决书,已查明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了五方联合验收。 另查,被告宜云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10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3日,向原告华方公司支付了60000元、120000元、80000元、50000元设计费,合计共支付310000元。且根据原告华方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2021年2月2日起其公司员工多次向被告宜云公司员工提出安排支付第三期进度款,而被告宜云公司员工均表示会予以安排,遂有了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3日的付款。而关于后期服务问题,被告宜云公司称原告华方公司并未履行竣工图纸编制、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问题处理等义务,故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第四期款项;原告华方公司则称施工检查需要被告通知才能去,施工工地其无法自行进出。 庭审中,对于原告华方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宜云公司称原告设计时间延误,故其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使要支付也应以据实结算的设计费为基数,且计算标准也应当予以调整。 另查,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告宜云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事实,有《***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内容回复》、“《***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ADG栋施工图图纸签收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华方公司与被告宜云公司所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根据案涉《***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该合同的设计任务包含两部分,一为合同附件《***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中所约定的分户平面图、户型清单、施工图(包含样板房施工图),二为竣工图纸编制。现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当庭确认,可证实原告华方公司在2020年11月26日、12月1日向被告宜云公司发送了电子版蓝图,在2020年12月17日交付了全部的纸质版图纸。原《***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分户平面图、户型清单、施工图(包含样板房施工图)需在2020年7月19日前全部完成交付,后经双方通过《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内容回复》等形式的沟通,确认因装配式技术引进、钢结构设计增加等原因,将设计图纸交付时间调整为2020年11月11日先提交钢结构设计修改的电子版图纸,2020年11月13日提交全部电子版图纸,2020年11月16日提交一式四份蓝图。虽原告华方公司未能按照最终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图纸交付义务,但被告宜云公司并未因此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相反,在原告华方公司多次催促支付第三期进度款时,被告宜云公司一直表示会给予安排。由此可证,虽原告华方公司迟延交付设计成果,但被告宜云公司依然选择了接受原告华方公司的设计成果,故被告宜云公司仍应向原告华方公司支付相应的进度款。根据《***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第三期款360000元需在合同签订后且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批准使用后7日内支付,第四期款60000元需在合同签订后且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超过12个月或明确拒绝支付设计费,将构成根本违约,设计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无须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应据实结算设计费用,并承担结算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现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1月通过五方联合验收,即第四期的给付条件都已经成就。然而,被告宜云公司仅累计向原告华方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10000元,剩余29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已经超出12个月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华方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告宜云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可视为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被告之日,故本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已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 关于被告应当支付的设计费问题。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宜云公司尚有设计费用290000元未向原告给付,但合同同时亦约定,原告负有竣工图纸编制的义务,需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并由原告负责出图。现原告并未完成竣工图纸编制出图的义务,故应在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中相应进行扣减。鉴于双方并未就竣工图纸编制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酌情认定扣减30000元为宜。因此,被告宜云公司尚应向原告华方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同时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华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出12个月的,需承担结算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被告宜云公司对此提出了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而原告华方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因被告迟延付款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故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未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78000元(260000元×30%)。虽被告宜云公司以存在逾期交付图纸为由主张第三期设计费应当予以减免,但在原告华方公司交付图纸并催促付款后,被告宜云公司并未提出迟延交付图纸扣减相应设计费进度款的主张,而是同意安排付款,且被告宜云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应当减免的金额及其依据,故本院对被告宜云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因本案合同签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法律事实存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且本案属于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形,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及违约金7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1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405元,由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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