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4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434房自编4层419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1号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扣减第四期设计费6万元,并驳回**公司主张87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了对**公司没有提供后期服务的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宜云公司和**公司均确认**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后期服务,尤其对于**公司应定期进行的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于工程建设有着重大影响,应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二、编制竣工图纸的工作量巨大,一审判决对于**公司没有完成竣工图纸编制酌情只扣减30000元没有依据,更有失公允。竣工图纸编制在整个设计工作的比重如何,一审法院没有具体查明,就直接酌情认定扣减30000元有失公允。事实上,竣工图纸编制的工作量非常巨大,要求一户一图,并要与原始图纸整合体现,宜云公司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公司末完成任何竣工图纸编制,结合前述**公司没有提供后期服务的事实,宜云公司认为,第四期款项6万元不应继续支付。三、一审判决没有针对**公司图纸设计中的各种错漏及由此引发的逾期进行处理。证据显示,**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多次出现错漏,并导致了设计延期,双方在工作协调时页多次提及。为此,在2020年发出《工作联系函》,指出**公司交付图纸存在大量错误,大幅度逾期延误,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表明了宜云公司对**公司逾期的态度。判决却无视该函件的存在,反而在判决第10页称宜云公司未提出扣减进度款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宜云公司既然保留了追究责任的权利,在双方最终结算前均有权提出。事实上,图纸错漏的存在和逾期的影响,对宜云公司的工程建设影响巨大,理应对设计费用结算中进行相应减免。四、宜云公司当庭提交了反诉材料要求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包含金额和依据),一审法院却拒绝接收,同时又认定宜云公司没有提供要求减免的金额和依据,为诉讼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宜云公司在庭前主动提交了反诉材料,明确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额等,一审法官却当庭拒收(庭审笔录有备注),但在判决中却又以宜云公司没有提供要求减免的金额和依据为由,不支持宜云公司要求减免设计费的请求,前后两处行为相互矛盾,因此,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认定结论实际并不成立。五、违约金过高,一审判决并没有实际调整,且片面强调宜云公司一方的违约,对于**公司的违约视而不见,不作处理。鉴于疫情之下企业生存艰难,对于违约责任过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一审判决所谓的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未付设计费总额的30%,其实**公司起诉时原术就是以“未付设计费”总额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本就无需一市判决进行调整。在宜云公司所谓的“违约”之前,**公司存在着图纸错漏,严重延期的违约,之后**公司又存在着未提供后期服务,没有编制竣工图纸的违约,对于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形,宜云公司认为应适当减轻各自的违约责任,也有利双方的矛盾化解和纠纷的最终处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了处理部分事项,对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单方追究宜云公司的违约责任有失公允,同时还存在人为干扰诉讼进程的嫌疑,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宜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公司辩称:一、**公司主张扣减第四期设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公司依约完成设计交底和答疑工作,亦提供了后期服务。二、原审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78000UAN,符合合同约定,与**公司的违约情节相当。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宜云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宜云公司支付设计费290000元及违约金87000元(290000×30%),合计377000元;3.宜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5日,**公司(设计人)与宜云公司(发包人)签订《***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南路;设计任务:1.本项目设计任务及有关设计标准、设计质量、设计进度及设计成果等的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一:《***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2.竣工图纸编制,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设计单位负责出图,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始图纸与施工范围内的竣工图整合体现;本合同中项目设计费按20万元/栋固定总价进行包干,ADG栋设计费总价款为600000元,上述设计费已包含设计人因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要求另行支付额外费用;本项目设计费根据设计进度完成情况分期支付,第一期10%即6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第二期20%即12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且各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批准使用后7日内支付;第三期60%即36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且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批准使用后7日内支付;第四期10%即6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且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且超出30日的,应自次日起发包人每日应承担应付未付设计费总额0.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设计费总额的20%;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超过12个月或明确拒绝支付设计费,将构成根本违约,设计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无须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应据实结算设计费用,并承担结算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如设计人因自身原因逾期交付设计成果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7日的,构成重大违约,应自次日起设计人每日应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0.2%的违约金,当逾期超过交付日期15日以上,将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须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并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等等。 在合同附件一《***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中约定:本工程报建名称为圣地白云国际汽车文化产业园AB地块商业办公楼;产品需求,本项目二至八层将改变建筑用途,通过本次装修改建为类住宅产品,带标准装修交付,要求设计人编制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要求设计人配合营销及合同签约工作编制所需图纸并提供面积统计数据;设计范围为地上二层至八层建筑内部,不含电梯厅、楼梯间,含走廊、首层及屋面关联区域;设计内容包括总体平面设计、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项工作即完整的分户平面图和面积数据统计清单;本工程设计分为施工图设计、后期服务等2个阶段;后期服务包括设计交底和答疑,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问题处理,设计人应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提交书面报告,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隐蔽验收、分部验收及竣工验收,当现场出现因施工错误造成的问题,设计人应提出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设计进度计划要求:A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A614/A618样板房施工图的设计工期为2020年7月5日前,施工图为2020年7月14日前;D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的设计工期为2020年7月5日前,施工图为2020年7月19日前;G栋,分户平面图(一户一图)及户型清单的设计工期为2020年7月5日前,施工图为2020年7月19日前;等等。 2020年11月4日,宜云公司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称:依照合同要求,**公司应于2020年7月19日完成全部施工图纸,现已大幅度逾期延误;本工程引进装配式技术,对早期的设计进度有所影响,但后期导致设计进度延误的根本原因是设计单位没有尽到质量管理义务,交付的图纸存在大量错误,每次指出和纠正错误都耗费了宜云公司的宝贵资源,浪费了大量时间;请设计单位限期于2020年11月9日前提交完整的设计图纸电子版,于2020年11月13日前提交完整的施工蓝图一式四份,同时更换原四份蓝图中的错误部分。 2020年11月9日,**公司向宜云公司作出《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内容回复》,载明:“一、对于11月6日收到的工作联系函‘宜云设联(2020)1104’的回复:1.根据合同范围本公司负责施工图套图制作,其中交图时间为7月19日,在交图时间本已完成,然而期间增加钢结构重新设计深化同整体卫浴加入,图纸进度同甲方、整体卫浴及有所范畴领域沟通。还有样板户型由2套增加为3套,以及落位由A栋六层修改为A栋八层等等,本公司一直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及修改图纸;……3.自2020/9/22至2020/10/28日,组织了三次设计交底和图纸答疑后,前二次的交底会议2020/9/22和2020/9/30,我司已第一时间配合回复,和安排修改完善图纸,并晒施工蓝图一式四份。第三次的技术交底2020/10/28由于涉及三套样板户型实施后的整改,以及优化,也涉及到之后ADG栋交楼标准户型根据样板间情况来优化整改,我司正在跟进修改。4.本公司图纸出现的问题修改时间不足以整改时间如此,甲方的户型调整图纸我方也多次不断根据要求修改及安排加班加点满足完成。二、工作要求回复:1.根据2020/11/6在我司会议室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会议,与贵司设计部沟通商议最新户型修改图及施工过程中问题处理办法,由于户型变更后,涉及全专业改图。在各专业商议后已定2020/11/11先提交钢结构设计修改的电子版图纸,2020/11/13提交全部电子版图纸,2020/11/16提交一式四份蓝图。” 2020年12月14日,**公司向宜云公司发送“《***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ADG栋施工图图纸签收单”,称:我司在2020年11月26日送出2020.11版次ADG栋一户一图纸质施工图白图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施工图发送至贵司邮箱;在2020年11月26日送出2020.11版次ADG栋A3纸质施工蓝图(含ADG栋平面总图、样板间3套,装修专业、钢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一式四份(累计出图八份),及电子版施工图发送至贵司邮箱;请确认我司以上提交的2020.11版次ADG栋纸质施工图作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依据,请贵司对施工图文件签收后回传签收回执。2020年12月17日,宜云公司签收该图纸签收单,并载明收到上述纸质版蓝图。 庭审中,**、宜云公司双方均确认,**公司在2020年11月26日、12月1日向宜云公司发送了电子版蓝图,在2020年12月17日交付了全部的纸质版图纸。而根据一审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可证实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4838号裁决书,已查明案涉***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了五方联合验收。 另查,宜云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10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3日,向**公司支付了60000元、120000元、80000元、50000元设计费,合计共支付310000元。且根据**公司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2021年2月2日起其公司员工多次向宜云公司员工提出安排支付第三期进度款,而宜云公司员工均表示会予以安排,遂有了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3日的付款。而关于后期服务问题,宜云公司称**公司并未履行竣工图纸编制、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问题处理等义务,故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第四期款项;**公司则称施工检查需要宜云公司通知才能去,施工工地其无法自行进出。 庭审中,对于**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宜云公司称**公司设计时间延误,故其不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使要支付也应以据实结算的设计费为基数,且计算标准也应当予以调整。 另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宜云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事实,有《***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内容回复》、“《***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ADG栋施工图图纸签收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宜云公司所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根据案涉《***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该合同的设计任务包含两部分,一为合同附件《***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任务书》中所约定的分户平面图、户型清单、施工图(包含样板房施工图),二为竣工图纸编制。现根据**、宜云公司双方的当庭确认,可证实**公司在2020年11月26日、12月1日向宜云公司发送了电子版蓝图,在2020年12月17日交付了全部的纸质版图纸。原《***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分户平面图、户型清单、施工图(包含样板房施工图)需在2020年7月19日前全部完成交付,后经双方通过《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以及会议内容回复》等形式的沟通,确认因装配式技术引进、钢结构设计增加等原因,将设计图纸交付时间调整为2020年11月11日先提交钢结构设计修改的电子版图纸,2020年11月13日提交全部电子版图纸,2020年11月16日提交一式四份蓝图。虽**公司未能按照最终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图纸交付义务,但宜云公司并未因此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相反,在**公司多次催促支付第三期进度款时,宜云公司一直表示会给予安排。由此可证,虽**公司迟延交付设计成果,但宜云公司依然选择了接受**公司的设计成果,故宜云公司仍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进度款。根据《***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第三期款360000元需在合同签订后且施工图设计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批准使用后7日内支付,第四期款60000元需在合同签订后且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支付,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超过12个月或明确拒绝支付设计费,将构成根本违约,设计人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无须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应据实结算设计费用,并承担结算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现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1月通过五方联合验收,即第四期的给付条件都已经成就。然而,宜云公司仅累计向**公司支付了设计费310000元,剩余290000元至今未予支付,已经超出12个月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宜云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可视为**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宜云公司之日,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所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已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 关于宜云公司应当支付的设计费问题。虽根据合同约定,宜云公司尚有设计费用290000元未向**公司给付,但合同同时亦约定,**公司负有竣工图纸编制的义务,需与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并由**公司负责出图。现**公司并未完成竣工图纸编制出图的义务,故应在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中相应进行扣减。鉴于双方并未就竣工图纸编制费用作出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扣减30000元为宜。因此,宜云公司尚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同时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出12个月的,需承担结算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宜云公司对此提出了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而**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因宜云公司迟延付款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故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未付设计费总额的30%即78000元(260000元×30%)。虽宜云公司以存在逾期交付图纸为由主张第三期设计费应当予以减免,但在**公司交付图纸并催促付款后,宜云公司并未提出迟延交付图纸扣减相应设计费进度款的主张,而是同意安排付款,且宜云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应当减免的金额及其依据,故一审法院对宜云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因本案合同签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法律事实存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且本案属于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形,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及违约金78000元;三、驳回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9800元,由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1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405元,由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宜云公司待付的设计费与违约金数额问题。 关于宜云公司代付的设计费用问题。宜云公司以**公司逾期交付图纸、未提供后期服务等理由上诉,要求扣减第四期费用。但对此,一审法院已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催款沟通情况酌情扣减30000元竣工图纸编制费用并认定宜云公司尚待支付设计费260000万元,理据阐述充分。宜云公司既未提出新的证据,亦无新的理由,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宜云公司所称违约金调减问题,在合同约定延迟付款12个月需承担设计费总额30%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已依**公司诉请综合考量,调整为待付设计费30%,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宜云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宜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上诉人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ADG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上诉人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60000元及违约金78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98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上诉人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10元;财产保全费2405元,由上诉人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上诉人广州宜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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