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与戴时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5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虎,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时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骞,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冈供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时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冈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虎,被上诉人戴时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武冈供水公司与戴时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戴时兴负担。事实和理由:戴时兴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稼。戴时兴自某年来到武冈供水公司,断断续续的承包了一些工程,属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不属于武冈供水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戴时兴承包工程后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工程完工后合同自动失效,戴时兴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到武冈供水公司领取承包费用。承包期间,戴时兴不需要考勤、值班,不受武冈供水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非承包期间戴时兴来去自如。双方之间的关系系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戴时兴提交的《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来源不合法,因为武冈供水公司没有收到仲裁申请书。戴时兴提交的《长期临时人员要求解决社保的报告》上武冈供水公司的印章是戴时兴通过私人关系加盖,武冈供水公司并不知情,更何况报告中体现戴时兴是临时人员,也没有按月造册发放工资。2015年3月,武冈供水公司为戴时兴购买工伤保险是从戴时兴的承包费用中扣除的,武冈供水公司只是代缴工伤保险,更何况缴纳工伤保险的时间是2015年3月,原审法院怎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02年10月开始就存在?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戴时兴答辩称,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真实的,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戴时兴从事管道的安装和维修工作,该工作不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没有与戴时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工伤保险只有公司才可以申请,个人是不能申请的,武冈供水公司陈述工伤保险系代缴并由戴时兴实际出资相关费用,这是不属实的,戴时兴一开始并不知道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戴时兴在武冈供水公司工作的时间很长,接受武冈供水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春节期间都在值班和抢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戴时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戴时兴与武冈供水公司自2002年10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武冈供水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戴时兴自2002年10月以来在武冈供水公司从事管网的工作,武冈供水公司按戴时兴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在工作中由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劳动成果,承担对外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上级公司管理的原因,武冈供水公司要求戴时兴到税务部门开具维修发票并持发票到单位财务报销用以支付报酬。自2015年3月以来,武冈供水公司一直在武冈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为戴时兴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7月,李某某、杨某某、戴时兴向武冈市人社局提交了一份《长期临时人员要求解决社保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临时人员3人,我们主要工作是从事公司所有旧管网的维修、新管线的安装,到公司时间较长的有李某某20年、杨某某17年、戴时兴16年,长期以来,一直在我公司从事以上工作。由于当时不重视劳动关系,没有要交养老保险的意识,一直以来都没有要求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月造工资册发放工资,但是具体的工作及劳动关系存在,在公司工作也没有间断,也没有到其他地方从事其他的工作,在公司期间,不管是白天晚上,或是雨雪霜冻,随喊随到,每年春节都安排排班值班,风风雨雨近20个年头。现在年龄偏大,李某某、杨某某、戴时兴把青壮年时光都耗费在公司,把汗水和辛劳都奉献给公司,为公司的供水做贡献,为全市人民提供供水服务。我们3人要求解决养老保险。请人事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给予照顾办理,以公司员工的形式交养老保险。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在该份报告上加盖了公章。戴时兴于2018年7月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武冈仲裁委员会初步审查后,以戴时兴与武冈供水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戴时兴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武冈供水公司在戴时兴向武冈市人事局提交的《长期临时人员要求解决社保的报告》上加盖了印章,是对报告内容的确认,该报告的内容证明了双方之间长期以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5年3月以来,武冈供水公司一直在武冈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为戴时兴缴纳工伤保险,进一步证明双方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延续至今。邓集协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戴时兴多年来按单位的劳动制度从事管网的安装、维护、抢修工作,在工作中由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劳动成果,承担对外造成的损害赔偿并支付劳动报酬。戴时兴提供的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了双方之间自2002年10月以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武冈供水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但不足以否认其与戴时兴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戴时兴与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自2002年10月以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戴时兴与武冈供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武冈供水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戴时兴是适格的劳动者,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戴时兴在武冈供水公司从事管网的安装、维护、抢修等工作,武冈供水公司为戴时兴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其劳动成果,戴时兴接受武冈供水公司的“值班”、“抢险”等管理安排,武冈供水公司按戴时兴的工作量支付报酬,且自2015年3月起为戴时兴缴纳了工伤保险。虽然戴时兴的报酬系以“发票”的方式由戴时兴到公司财务报账获得,但这只是因应武冈供水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需要,不能由此推翻戴时兴获得的收入系“劳动报酬”的性质,更不能证明戴时兴的所得系“承包所得”。戴时兴从事的工作是武冈供水公司的辅助性工作,但管网的安装、维护、抢修是武冈供水公司供水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该部分作业也是武冈供水公司自身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戴时兴与武冈供水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因戴时兴于2002年10月开始为武冈供水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于2002年10月开始形成“用工”关系,故原审认定双方于2002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正确。戴时兴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就已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受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武冈供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海玲
审 判 员  朱红伟
审 判 员  彭国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曾海洋
代理书记员  赵 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