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戴时兴与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581民初1970号
原告戴时兴,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翠云路。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时兴与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18年9月25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戴时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时兴诉称:原告自2002年10月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组建时,就来到被告处从事城市供水水管安装工作,至今已经工作16年,从未间断,现任安装队队长一职。多年来原告对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不管白天晚上,雨雪霜冻,随喊随到,每年春节都安排值班,为被告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被告虽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保险费。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初步审查后,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2年10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多年来在被告处陆续承包了一些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是安装和维修工程,且原、被告就承包项目签订了承包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戴时兴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不予受理通知书;
2、长期临时人员要求解决社保的报告;
3、村委会证明;
4、邓集协调查笔录;
5、**刚调查笔录;
6、***调查笔录;
7、颜学礼调查笔录;
8、***调查笔录;
9、***调查笔录;
10、***调查笔录;
11、值班表、通讯录;
12、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报告;
13、戴时兴自2015年3月27日以来由被告公司向工保局缴纳工伤保险,年缴费基数为38400元。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2年记账凭证;
2、2009年记账凭证;
3、2011年记账凭证;
4、2012年记账凭证;
5、2013年记账凭证;
6、2014年记账凭证;
7、2015年记账凭证;
8、2016年记账凭证;
9、2017年记账凭证;
10、2018年记账凭证;
11、承包协议;
12、临时工工资发放表;
13、临时工劳动聘用合同书;
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原告当庭质证,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时兴自2002年10月以来在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从事管网的安装、维护、抢修等工作,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按原告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在工作中由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劳动成果,承担对外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上级公司管理的原因,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到税务部门开具维修发票并持发票到被告单位财务报销用以支付原告报酬。自2015年3月以来,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一直在武冈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为原告戴时兴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7月9日,***、***、戴时兴向武冈市人社局提交了一份《长期临时人员要求解决社保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为: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临时人员3人,我们主要工作是从事公司所有旧管网的维修、新管线的安装,到公司时间较长的有李元祥20年、***17年、戴时兴16年,长期以来,一直在我公司从事以上工作。由于当时不重视劳动关系,没有要交养老保险的意识,一直以来都没有要求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月造工资册发放工资,但是具体的工作及劳动关系存在,在公司工作也没有间断,也没有到其他地方从事其他的工作,在公司期间,不管是白天晚上,或是雨雪霜冻,随喊随到,每年春节都安排排班值班,风风雨雨近20个年头。现在年龄偏大,***58岁,***51岁,戴时兴45岁,我们把青壮年时光都耗费在公司,把汗水和辛劳都奉献给公司,为公司的供水做贡献,为全市人民提供供水服务。我们3人要求解决养老保险。请人事局领导及有关部门给予照顾办理,以公司员工的形式交养老保险。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在该份报告上加盖了公章。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初步审查后,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在原告戴时兴向武冈市人事局提交的《长期临时人员要求解决社保的报告》上加盖印章,是对报告内容的确认,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5年3月以来,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一直在武冈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为原告戴时兴缴纳工伤保险,进一步证明原、被告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延续至今。***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戴时兴多年来按被告单位的劳动制度从事管网的安装、维护、抢修工作,在工作中由单位提供劳动工具,接受劳动成果,承担对外造成的损害赔偿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了原、被告之间自2002年10月以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但不足以否认原、被告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戴时兴与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自2002年10月以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武冈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小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