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源豪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民终1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34762。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源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CH5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建华小区112号三楼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4LWX1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投九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源豪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建投九公司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58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云南建投九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电话询问核实,上诉人云南建投九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建投九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