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等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34762。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与五环路交叉路口御景东方2-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PERX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街道天成社区建华小区112号三楼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N4LWX1P。 负责人:***。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216902062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九建公司)与云南***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右租赁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建腾冲分公司)、云南建投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机械制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建投九建公司不服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581民初2826号管辖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投九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3)云0581民初28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受理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审法院依据案涉《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妥。根据本案事实,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支付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甲方在付款协议期间,如未按协议支付,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支付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据此将建投机械制造公司列为被告,表示认可支付协议的有效性。即根据双方达成的最新合意,依据《支付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被上诉人应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祥右租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九建腾冲分公司、建投机械制造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祥右租赁公司与九建腾冲分公司(甲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其中第十八条第5项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九建腾冲分公司的住所地及租赁合同履行地均为腾冲市,故腾冲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关于《支付协议书》约定管辖问题。祥右租赁公司(作为乙方)与建投机械制造公司在《支付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甲方在付款协议期间,如未按协议支付,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根据该《支付协议书》,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亦具有管辖权。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签订该《支付协议书》的当事双方为建投机械制造公司与祥右租赁公司,上诉人并非该《支付协议书》的签约方,故该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不能同在祥右租赁公司、建投九建公司、建投机械制造公司三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因不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管辖约定,即腾冲市人民法院和隆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祥右租赁公司作为原告,其有权选择向有管辖权的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腾冲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建投九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建投九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综上,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