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34762。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文化空间广场2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64857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营业场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UCAF9G。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九建公司)与云南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建保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建投九建公司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502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向上诉人建投九建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限期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本院查询核实,上诉人建投九建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投九建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淑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任 茂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