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保山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615号 原告:保山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陶孔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惠路云南建投保山发展大厦2号楼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山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保山瑞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