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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某公司与云南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4124号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18051.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的钢材加价款961421.9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以钢材1496.626吨为基数按照3元/吨/天标准计算的钢材加价款;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钢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小院子(2022)物采-013〕,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向原告采购钢筋产品,采购总量暂定5656吨,价税合计金额为24969940元;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6月15日,双方签订《云南某某公司××小院子对账单》,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应付原告钢材款和钢材加价款共计11429473,56元。因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故截至2024年6月27日,某丙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的钢材款为7318051.64元、钢材加价款为961421.92元,共计8279473.56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丙公司答辩称:一、对于原告主张的供货数量,被告没有异议,但该供货数量所对应的货物的总价款金额应为16575360.217元,故被告现仅欠原告货款6425360.27元。二、在合同签订前,原告向被告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里有一个备注,但实际双方每次对账的金额,是以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签字确认的。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和签订后,原告一直都在持续向被告供货,但最终结算是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方式进行计算。涉案合同同时约定约定,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逾期的一个利息。如果甲方在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付款情况下,不属于甲方违约,无需甲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的索赔要求。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最多仅是按照存款利率的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的事宜双方应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所以原告提供的报价单上所备注的加价款,并不能约束被告。此外加价款实质上是资金占用费的体现,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是货款。根据合同约定,已经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下,双方变更协议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保全费并非必须发生费用,原告无权主张。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与实际欠付货款金额存在出入。第二,钢材加价款合同并未约定,收货单确认签字人员没有得到公司授权亦无合同约定。第三,贴息费是约定由原告承担的。第四,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裁判,其他费用不是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被告不应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证明其主张,本院结合说理在后文予以评述。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22年8月12日,原告某乙公司(乙方、卖方)与被告某丙公司(甲方、买方)签订了《钢筋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就小院子工程向原告采购钢筋,双方对采购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生产厂家、数量及金额进行了约定,总数量为5656吨,含税总价为24969940元。同时备注:1、以上价格为含税价,含运费,货到工地两个月内付清所有货款。2、表中数量及投标数量均为暂估数量,结算书按实际供应数量为准。3、作价机制,每批次货物以发货前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确认单需直管部签字确认生效)。甲方指定材料员李××,电话135××******,身份证号533024198312××××为该项目给该合同材料验收人;乙方指定王××,电话180××******,身份证号500227199207××××为合同经办人,送货单、接收单等单据必须由以上人员签字为准。此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做调整。其他随钢厂价格变动调整。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确认,款项于双方经办人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支付。甲方在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后向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因乙方供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工程款支付等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不属于甲方违约,对于业主方支付款项可能迟延,乙方对此已经预见,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行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以逾期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时间及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小院子建设项目公示栏中显示某丙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为***。2024年1月31日,被告某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写明:根据公司人员工作调整,从2024年1月起,材料单据签收人员进行变更,现有***(身份证:53302***********,电话号码:135××******)变更为***(身份证:53292***********,电话号码:185××******)。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24期间,加盖有云南某某公司小院子建设项目资料及签证专用章(一标段)及某乙公司业务专用章的《钢材报价单》共计53份,该报价单上明确载明品名、厂家、规格、数量、单位及单价。备注处注明:1、此报价为货到工地60天内送到价(含税、含运费、不含卸车费),按批次结算;供货期间如遇钢材调价,遇涨则涨,遇跌则跌。2、盘螺、高线按实重交货,螺纹钢按理重交货。四级钢在三级钢基础上加300元。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若以承兑汇票,保理等方式付款,所产生的贴息费和其他一切融资费由需方承担,且未包含在上述报价中。4、若需方未按双方约定工作货到工地60天之内支付完当批次货款,则该批次货物在上述单价之外,供方每月在收取需方钢材加价款150元/吨;钢材加价款为货款组成部分,需方在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均在上述报价单上签名。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5日的三份报价单仅有某乙公司的印章。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12月27日的43份销售明细单上均有某丙公司指定人员“***”的签名。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5月25日的14份销售明细单上均有某丙公司指定人员“***”的签名。 2024年6月14日,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对于贵司所提供的钢材供应,我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滤芯刚付款义务。但由于建设单位(瑞丽市××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我方工程款,截止2024年5月31日,我方已按建设单位要求完成工程产值,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完成总产值10443.73万元,已支付进度款金额4600万元,剩余未付进度款金额5843.73万元。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导致我方目前暂时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贵司钢材款。我方正在积极与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请求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支付工程款,在我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第一时间将所欠钢材款分批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如以其他方式支付所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望贵司能理解,延长付款周期。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迟延付款,我方将及时与贵司沟通,并在情况解决后,按照上述约定及时支付钢材款。截止2024年6月14日经某甲公司确认,对账单账目核对无误。项目为:××小院子项目。合同标号:瑞丽市湖湾小院子(2022)-物采-013”需方单位加盖有某丙公司该项目的资料及签证专用章,经办人处有“杨××”的签名,项目负责人处有“王××”的签名。某乙公司在供方单位处加盖业务专用章。2024年6月16日《云南某某公司瑞利湖湾小院子对账单》载明:截止2024年6月15日,货款总金额为17536782.2元(含加价款),某丙公司已付款6107309.64元,应收账款总金额为11429473.56元(含加价款),截止2024年5月31日未付加价款883195.16元,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未付加价款78226.76元。备注处写明:2023年6月9日支付加价款172691.36元。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20日累计支付200万元整,其中支付货款168万元,支付加价款32万元。2024年2月19日支付100万,其中加价款支付40万,货款支付60万。该对账单还注明了每一期货物的供货日期及合同收款日期。需方经办人处有***、***的签名。某乙公司在供货单位处加盖印章。 2023年5月23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开具金额为110000元的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价外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5月23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开具金额为62691.36元的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价外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5月23日,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开具金额为320000元的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加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钢筋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某乙公司已经向某丙公司供应货物,某丙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签署的《对账单》确认,截止2024年5月31日止,某丙公司应付某乙公司货款为10468051.64元,之后,2024年6月27日,某丙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货款3150000元,故某丙公司最终欠付某乙公司的货款本金为7318051.64元。关于钢材加价款,双方在《钢材报价单》上已经明确约定,故钢材加价款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并非单纯在单价基础上上涨一定金额而得,而是按数量、天数持续计算而得,实际兼具货款、违约金性质。该结算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丙公司应按照双方达成的结算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对账单》中确认截止2024年6月15日的钢材加价款961421.92元(883195.16元+78226.76元)予以支持。对于2024年6月16日(含)以后的钢材加价款,双方未签署结算单,本院根据双方“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以逾期未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时间及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收逾期利息”的合同约定,以7318051.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某某公司货款本金7318051.64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6月15日的钢材加价款961421.92元,以及以7318051.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75%计算自2024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原告昆明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56元,减半收取计348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78元,由被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向承办法官申请判后答疑,申请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