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隆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辖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隆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祥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冬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蕾,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天隆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40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天隆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楚行业特点,因此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虽然名称为某某“建设公司”,实际上此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非民法典里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二、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基于行业特点,以及双方合同约定,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应尊重原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注意到此临时工程的行业特点,以及上诉人已经介入此案的真实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精神行事。
被上诉人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案涉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此线路并非上诉人所说的临时工程服务(用完即废),线路至今存在,并未拆除,并非上诉人所说承揽合同,而是实质性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标的物现在还存在,属于永久性工程。合同虽然约定了管辖,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榆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019年9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长庆油田电代油项目10KV电力线路工程总包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违法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慧
审判员 李海源
审判员 杨胜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