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光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万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313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
2.本院自2021年5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已被冻结,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名下有辆车登记信息(本院将依法查封)。
3.本院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