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6民初1103号 原告: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委会石园村00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9870273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区晋城镇工业园区通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NE7FA15。 负责人:***。 原告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科保模架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省建筑产业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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