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7432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432号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50907715K,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薛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民、李凯,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46131120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金山路201号创智产业园智慧坊A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薛秋香。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垦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