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1906号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5097715K。
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薛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1895166K。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6217.91元,由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