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济南大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823号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大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南宝林,总经理。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