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3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宏兴冶金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范忠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xx2民初13xx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价款220620元,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同意***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前付款1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7062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三、如***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经济纠葛;如***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且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可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即协议上签字生效,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因***市宏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406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0年春节前归还100000元,被执行人按期归还上述12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判决书确定的余款、法定逾期履行的利息、诉讼费等,双方之间的案件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程序结案,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且不再放弃款项;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时交付法院;四、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签字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超六个月,属于双方和解且需长期履行的情形,本案可以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37x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贝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