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东国信环境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491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薛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国信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双福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福东,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鲁1491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潘立原

审判员  曹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