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

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2667号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薛家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柱,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经济开发区福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被告:***,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牛耳河镇中央路爱林街6号人,现住诸城市。
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潍坊恒洋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