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荔天宏,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企业孵化楼6层604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国,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琳,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9.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