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市××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1281民初10483号 原告: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五金大街166号五金交化城2B号商服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镇东清村所在地。 代表人:***,职务镇长。 被告: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安庆生态小镇31号楼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镇人民政府、被告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向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安达市济渡**地藏殿项目”、“***烧纸炉项目”、“***门市房新建工程”、“***院广场新建装饰工程”、“***院外新建场地道路”五项目工程款及网络和电话安装费(18000元),合计69443384.32元和利息46514236.96元,合计115967621.28元;2.要求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向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手续费用4000000元和利息3552000元,合计7552000元;3.要求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向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73443384.32元(69443384.32+4000000)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承包了由安达市济渡**(以下简称**)发包的“安达市济渡**地藏殿项目”,并于当月实际进场施工,于2016年11月竣工并交付**使用。为了完善相关工程手续,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定采取邀标的方式,于2017年11月27日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总建筑面积24070.5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地藏殿、消防泵房、护法殿及配套辅助设施。2018年6月,因国家出台新政策禁止寺院在殡葬领域进行经营性活动,致使**在2018年底与安达市××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赠与协议书一份,**将已建成的案涉项目无偿赠与给了安达市××镇人民政府。一切债权债务转移至被告安达市××镇人民政府。**与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在该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安达市××镇人民政府承担建设案涉项目中产生的工程款,并直接按约定向施工方进行给付。安达市××镇人民政府接手案涉项目后,为了进一步确定工程款数额,由安达市××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审核。***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审核后于2020年9月8日出具信庆咨(2021)第34号《安达市济渡**地藏殿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审核结果为:结算总金额为66367384.32元。在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8日,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达市××镇人民政府指示下与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烧纸楼项目”、“***门市房新建工程”、“***院广场新建装饰工程”、“***院外新建场地道路”四个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分别为1000000元、1500000元、1200000元、850000元。截止2022年9月30日止,安达市××镇人民政府、安达市东清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仅给付了12614590.32元利息外,现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69443384.32元和利息46514236.96元未支付,同时仍欠付案涉工程手续办理等费用4000000元和利息3552000元。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达市××镇人民政府于2033年1月31日前给付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280148.72元,并支付利息49343977.84元(以工程款60812148.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标准计算,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共76.5个月的利息;以工程款14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1‰标准计算,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共774天的利息;上述利息总计为57488492.32元,扣除已付的利息8144514.48元,剩余应付利息为49343977.84元;另18000元网络及电话安装费不支付利息); 二、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59,399元,减半收取计329,700元,由大庆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