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0788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