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3467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吴德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大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