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926执21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得成,系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昌,男,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琪,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南涧县。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云2926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申请人吊装费人民币61800.00元,并按2017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支付申请人利息人民币67986(本金118000.00元,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3年计算,年利率为6.4%的3倍);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从2019年3月21日起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仅有零星存款。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朝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三、2019年11月20日被南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房产备案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周伟昌,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对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暂无一次性执结的条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周伟昌意见,其对本院就该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雅辉
审判员  罗之雁
审判员  周宜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兴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