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30民初3027号
原告:贵州旺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道办事处***二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32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92875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旺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德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旺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旺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贵州旺发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