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纳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纳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飞昊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2民初7105号
原告:**中,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江苏纳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西双湖别墅花苑**M-20。
法定代表人:倪新叶,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飞昊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二龙山前/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纳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飞昊水泥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两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纳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汤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