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8执3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7月16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0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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