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8执3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07月16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08月2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宏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圣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55938724658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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