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4899号

原告:***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青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