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4899号
原告:***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翔,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青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