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4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峰,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琼,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5704G7N。

法定代表人:苟青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林华,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宁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