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民初4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峰,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琼,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5704G7N。
法定代表人:苟青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林华,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智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宁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