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

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3民初1230号
原告: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7069125H(1-1)。
法定代表人:洪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LLNY57。
法定代表人:方贻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8元,减半收取为3524元,由原告泾县津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国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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