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经济开发区新2**国道东侧1-4幢。
法定代表人:杨张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星,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茹珠,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22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方贻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仕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仕机械公司上诉请求:变更原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利息标准为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事实与理由:原判决对利息损失认定错误。其一,利息起算时点错误。其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是在2021年1月13日,故利息起算点应为2021年1月14日。其二,利息标准错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的,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故本案应当按照博望公司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博望公司迟延交付工程,且工程存在屋顶漏水、地面沉陷等质量问题,违约在先。
博望公司辩称,1.案涉《竣工验收报告》中的验收记录明确记载了案涉工程的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该工程迟延交付系因凯仕机械公司迟延验收造成,凯仕机械公司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与事实不符。2.原判决确定的利息损失正确。第一,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凯仕机械公司应于竣工验收12个月后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6月19日付清工程款,凯仕机械公司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凯仕机械公司上诉称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凯仕机械公司自2020年6月19日起欠付工程款,至今已超过一年,不应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凯仕机械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543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博望公司与凯仕机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博望公司承建凯仕机械公司4号、5号厂房,合同价款为7700000元,凯仕机械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期满12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工程款。2019年6月13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同年12月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凯仕机械公司尚欠博望公司工程款773000元。后凯仕机械公司又分两次支付给博望公司款80000元、150000元,尚欠543000元。博望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21年4月15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博望公司与凯仕机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博望公司要求凯仕机械公司支付余欠的工程款543000元及赔偿自2020年6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博望公司请求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43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5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博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469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215元,由被告***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不持异议,争议焦点问题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点及标准如何确定。其一,凯仕机械公司上诉称博望公司迟延交付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二,关于利息起算时点。依据合同约定,凯仕机械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五个工作日付清全部工程款,其应付清工程款的届期日为2020年6月18日,故原判决确定自2020年6月19日起算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凯仕机械公司上诉主张按其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起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三,关于利息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该利息系浮动利率,故凯仕机械公司上诉主张固定按照博望公司起诉时贷款年利率3.85%计息,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博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忠山
书 记 员  隆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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