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陕082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神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宇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兴达路榆林国际商务大厦五层C段511号。
法定代表人乔振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神国土资发(2015)40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宇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9月底在神木县大柳塔镇****占用集体土地10109.18㎡(折合15.164亩)上修建527.04㎡的炸药库及炸药库工人值班房,但至今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发现后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了制止,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仍未停工继续修建,现炸药库及炸药库工人值班房已建成。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后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主动放弃权利后,申请执行人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形成了未批先占的违法用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神国土资发(2015)40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0109.18平方米。2.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建筑包括工人值班房砖混结构5间、彩钢房5间,雷管及炸药存放处,建筑面积共计527.04平方米。3.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违法占地10109.18平方米,共计罚款壹拾万零壹仟零玖拾壹元捌角元整(¥101091.8)。同时告知了复议、起诉的权利及期限,并于2015年11月16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于2015年12月4日将101091.8元罚款缴纳,其余处罚事项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给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仍未自动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审批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炸药库及炸药库工人值班房,申请执行人发现后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仍未停工继续修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后,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被执行人放弃其享有的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处罚决定第二项予以强制执行,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认为其未批先占该宗土地是事实,但其希望再罚点款不同意拆除建筑物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神国土资发(2015)404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神木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