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财保42号
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RJH23F)。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一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财海绵城市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31265N)。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中财海绵城市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500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提交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编号:PZDM202051080000000047)在4500000.00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财海绵城市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5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谭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平
书记员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