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洪舰、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236号
原告:兰洪舰,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
被告: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一品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RJH23F。
法定代表人:王彩荣。
原告兰洪舰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兰洪舰无法取得联系,于2021年5月24日张贴公告进行送达法律文书,2021年7月28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洪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伏 勇
人民陪审员  覃登蓉
人民陪审员  王翠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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