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茂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93号
原告:成都瑞茂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D区2栋16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何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修城一品。
法定代表人:王彩荣,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瑞茂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瑞茂佳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瑞茂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长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