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6110号
原告:周学珍,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羽,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10日,住内蒙古青山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彩虹,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8日,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一品/div>
法定代表人:王彩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太,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公司员工。
原告周学珍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学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学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瀚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