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某某页岩砖厂、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96号
申请人:绵阳市涪城***页岩砖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幸福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CJCEM4K。
执行事务合伙人:文兵蓉,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一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RJH23F。
法定代表人:王彩荣。
申请人绵阳市涪城***页岩砖厂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0156.83元或价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480156.83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市涪城***页岩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015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1元,由申请人绵阳市涪城***页岩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