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O2**民初5818号
原告: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04130。
法定代表人:周会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谨,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1170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腊梅,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905220329。
被告:***,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海南武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62348010N。
法定代表人:张助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雄石路电厂大院**,公司职工。
原告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武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7元,由原告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念
书记员张天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