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302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园9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7MCP54。
法定代表人:肖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与被告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4元,按40%收取计17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敏
书 记 员 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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