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园9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7MCP54。
法定代表人:肖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玥,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阳光童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黄家湾金鼎广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127918D。
法定代表人:程连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光童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朝宾
人民陪审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顾国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邢二超
书 记 员 王治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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