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光童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杰,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园9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7MCP54。
法定代表人:肖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玥,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阳光童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黄家湾金鼎广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305127918D。
法定代表人:程连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丹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阳光童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朝宾
人民陪审员  何 刚
人民陪审员  顾国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邢二超
书 记 员  王治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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